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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2013-01-08  点击:[]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闽学位〔2005〕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

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有关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学位[1995]3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4]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规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 学位 审核 办法 通知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

(一)审核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加强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审核标准

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具体标准遵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的规定。

(三)审核程序及办法

1、申请

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应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附件3);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附件4);

(3)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评审

省学位办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议组将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评审指标体系》、《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评审后,做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1)授予单位的综合评审程序如下:

取申请单位自评情况汇报;

②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③实地考察教学、实验、图书和后勤保障等设施;

④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⑤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⑥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⑦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2)授予专业的评审程序如下:

取或审阅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

②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③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

④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⑤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⑥评审组反馈专业建设意见。

3、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审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

(四)审核时间

1、申请材料报送时间

拟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学校应于当年3月上旬,将《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和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办公室。

2、评审时间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评审时间于当年的4月~5月进行。省学位办将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评审的具体时间。

(五)省学位委员会将于当年5月底以前公布审核结果。

二、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一)审核标准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办学思想端正,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具体标准遵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之规定。

(二)审核程序及办法

1、申请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于该专业当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2)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5);

(3)教育部批准设置本科专业文件。

2、评审

省学位办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议组将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专业进行评审后,做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专业进行表决,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授予专业的评审程序如下:

(1)取或审阅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

(2)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3)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

(4)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5)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6)评审组反馈专业建设意见。

3、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审批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三)审核时间

1、申请材料报送时间

拟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学校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学校申请文件、《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汇总表》、教学计划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办公室。

2、评审时间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专家组评审时间于当年的4月~5月进行。省学位办将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评审的具体时间。

(四)省学位委员会将于当年5月底以前公布审核结果。

三、专家评议组组建

省学位办根据申请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评议组专家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丰富的评审经验,客观公正。专家评议组由省学位办就近聘请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和申请学校的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外单位聘请专家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评议组专家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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